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募款及管理辦法
經九十七年一月九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照顧本校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依據台國(一)字
第0960137551C號令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設置教育儲蓄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為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
帳管理,專款專用。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第 三 條 本專戶經費來源
一、上級機關專款經費捐款。
二、接受校友、家長、校內外善心人士捐款。
第 四 條 有意捐款者請填具捐款意願書(附件一)後,併同捐款單據,以郵寄、傳真方式送本校教學事務處註冊組收(地址:300 新竹市東區明湖路200號,聯絡電話:03-5629600,傳真:03-5623952,聯絡人:註冊組長)。
捐款人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捐款:
一、支票:支票抬頭請書明「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加 劃橫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二、匯款:台灣銀行新竹分行(轉帳代號:0040152)
帳號:015038-293063
戶名: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
三、現金:請捐款人洽本校教務事務處註冊組長(聯絡電話:03-5629600)辦理。
第 五 條 本校教學事務處於收到前條各項捐款意願書及付款單據後,即將捐款存入本專戶
中,並於兩週內寄送正式收據,供為捐款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我國所得
稅法第十七條及第卅六條之規定,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
事業之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以減輕稅賦。
第 六 條 對本專戶捐贈者,凡捐贈金額達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給獎標準者,
報請教育部褒獎。
第 七 條 為昭公信,本校建立書面捐款芳名錄,並於專案網站中設置本校專屬網頁定期公布
週知。
第 八 條 本專戶用於照顧本校學生,包括: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其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其他經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者。
第 九 條 捐款用途與補助標準
一、本專戶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照顧對象,使其順利就學。捐款為指定用途或個案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或個案支用;指定用途或個案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
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
原則,其金額由本專戶管理小組於審查會議中視個案狀況及本專戶經費餘
額訂定之。
四、列入個案募款:個案公告時間上限以三個月為原則,得視個案募款狀況延長或縮短之。
第 十 條 本校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並由校長兼任召集人,教務主任兼任總幹事。管理小組成員任期依其職務進退。
一、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之。
1、召集人:校長。
2、總幹事:教務主任。
3、行政人員代表: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
3、教師代表二人。
4、家長代表二人。
二、執行秘書:註冊組組長。
第 十一 條 管理小組每學期定期召開會議乙次,由總幹事召集,召集人主持或委派委員
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 十二 條 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時,得由該生導師、輔導教師或相關承辦人員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附件三),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時,亦得向本校反映,並依規定程序提案。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捐款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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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捐款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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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電話: 手機: 傳真:
服務單位: 職稱:
電子郵件:
通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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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捐款金額(請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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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金額:新台幣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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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捐款方式(請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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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捐款(抬頭請寫「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加劃橫線,並註
明「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以掛號郵寄)
□現金捐款(請捐款人洽本校教學事務處,電話:03-5629600,聯絡人:註冊組長)
□匯款:台灣銀行新竹分行(轉帳代號:0040152),帳號:015038-293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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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據抬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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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人以個人名義開立收據,可作為扣抵所得稅之用,如欲以公司為抬頭者,請填寫以
下資料:
捐款收據抬頭: 統一統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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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定捐款個案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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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
□指定用途 □學雜費 □營養午餐費 □教育生活費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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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捐款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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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捐款(□同意□不同意)刊登於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年度捐款芳名錄。(請勾選,如不
同意則以無名氏登錄,如無勾選則視為同意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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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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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捐款書填妥後請併同捐款單據,以郵寄、傳真方式送本校教學事務處註冊組收(地址:300 新竹市東區明湖路200號,聯絡電話:03-5629600,傳真:03-5623952,聯絡人:註冊組長)。 |
附件二
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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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對象 |
項目 |
附繳證件 |
補助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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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校外教學、午餐費等 |
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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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
醫師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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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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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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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
死亡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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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
報案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
|
|
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
相關證明文件 |
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
|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校外教學、午餐費等 |
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 |
|
|
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
醫師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 |
|
|
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貳仟元整 |
|
|
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 |
|
|
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
死亡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 |
|
|
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
報案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 |
|
|
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
相關證明文件 |
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 |
|
|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校外教學(遠足、畢業旅行)、午餐費等 |
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每次最高新台幣陸仟元整 |
|
|
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
醫師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
|
|
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不滿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貳仟元整 |
|
|
學生本人或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逾7日) |
住院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叁仟元整 |
|
|
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
死亡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
|
|
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
報案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整 |
|
|
父母任一方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 |
相關證明文件 |
每次最高新台幣貳仟元整 |
|
|
特
殊
個
案 |
其他經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條件足以補助者。 |
相關證明文件 |
個案學生案件每次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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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新竹市東區陽光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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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年級
班別 |
身分證字號 |
地 址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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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接受家訪時間:□白天 時至 時 □晚上 時至 時 □不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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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稱謂 |
姓 名 |
存歿 |
年 齡 |
健康
狀況 |
就學或就
業狀況 |
每月
收入 |
居住
狀況 |
附 繳
證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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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疾病 殘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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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
□自有 □親戚
□其他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殘障手冊
□: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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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疾病 殘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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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常 疾病 殘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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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予救助事實
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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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補助建議 |
|
管
理 小 組 審 查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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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
□不予補助
□同意補助
□列入個案募款,個案編號: |
核
發
金
額 |
□一次給付 元
□分次按月給付 元/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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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 複審: 教務主任: 校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