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存管、提案審查、補助標準、動支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校務會議定。
明志國小教育儲蓄專戶收支管理辦法
一、依據:
(一)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二)教育部96.12.10台國(一)字第0960177664D號函「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三)台北縣政府96.12.14北府教環字第0960819503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照顧本校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及適應不佳等弱勢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並健全身心發展,特訂定此辦法。
三、實施方式:
(一) 由學校另行開立教育儲蓄專戶(專戶名稱:台北縣明志國小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分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 年度勸募所得如有賸餘,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於三年期限內動支。
四、行政組織:成立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由校長召集四處主任及家長會長組成,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採三聯式,捐款人、學校、縣政府各執一聯)、動支及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五、照顧對象:下列有關之本校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六、勸募所得包括下列款項:
(一)教育部學產基金或其他上級單位捐贈款。
(二)校友、家長及其他校內外善心人士捐款(受捐情形需報所屬地方政府備查)。
(三)本校仁愛基金的捐贈。
(四)本校社會教育(拾金不昧項目),超過領取時限而未領取者之結餘款。
七、補助標準:
(一)學生本人或其家庭發生下列事故,得參酌其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補助:
1.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補助壹萬元。
2.學生本人或父母患有長期疾病,或意外事故、災害而長期住院(診斷証明住院一週以上),且其家庭成員無工作收入者,補助伍仟元。
3.父母離異,父母一方死亡、失踨達六個月以上、或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者,另一方無力撫養者,補助參仟元。
4.遭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原生家庭,而經由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養者,補助參仟元。
5.學生因身心障礙或生活適應有困難,需要就醫而家庭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含心理諮商費)者,得酌情予以補助相關醫療費用。
6.其他緊急嚴重事故得酌情予以補助。
(二)同一事件以補助一次為原則,若情況特殊得以每學期或每月補助一次等方式為之。
八、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或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向本校輔導處親師組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
(二)申請書交由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
九、徵信:依公益勸募條例定期於本校專屬網站或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專戶網站公布經費收支等徵信資料,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