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97.12.30府教特字第0970446458號函辦理。
(二)97.12.04府教數字第0970407110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96年8月2日台國(一)字第0960137551C號令「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四)桃園縣學校愛心基金作業原則辦理
(五)桃園縣扶弱助學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協助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
(二)提供學生家庭意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或其他需要救助。
(三)結合社會公益慈善力量,扶助本縣國中小卓越清寒學生發展稟賦才能。
(四)加強對本縣經濟弱勢學生之照顧,協助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五)促進教育機會均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桃園縣政府教育處
(二)協辦單位: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中壢市內定國民小學
四、成立愛心基金:學校應整合校內各處室、家長會及社區資源,成立「愛心基金」,放置於「學校教育儲蓄戶」,專款專用。
五、基金來源:
(五)學生拾遺未認領之錢財。
(六)行政院發放之消費劵。
六、基金補助對象及名額:
(一)補助對象:符合桃園縣學校愛心基金作業原則第三條者。
(二)補助名額:名額得視學校基金規模酌以調整。
七、基金補助內容與方式:
(一)卓越清寒學生得以長期獎助為原則,補助在學所需之學雜費、日常生活所需之生活費。
(二)弱勢學生之意外急難救助、醫療補助或其他需要救助事項,依實際狀況及需求核發,以現金補助為原則。
(三)有關消費劵補助:於消費劵使用期限二個月前蒐集完畢,並經由學校審核程序後,於使用期限一個月前發放完畢。
(四)補助範圍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