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勢區新盛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3年10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台國〈一〉字第0960137551C號函「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
戶實施要點」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電子公告欄文件編號582-65023函辦理。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以發揚「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精神。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戶
名:臺中市東勢區新盛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帳號:58450400018200;金融機構:彰
化商業銀行東勢分行)。
二、本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稱為本小組)。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置「台中市新盛國小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動支及將收支使用情形報請上級機關備查與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本小組置委員九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一、召集人:校長;委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會計主任、生教組長、家長會代表2人、社會公正人士1人
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派)之。
三、本小組之職掌及任務依教育部「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及「各級
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
四、前三款以外之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校長、教職員工或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由班級導師提出補助之書面資料,
依規定程序申請(如附件二)
二、經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撥款。
三、審核前得依需要,邀請個案學生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
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四、會議結束後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市規定,函報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提供因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而無法繳交學校教育生活相關費用之學生,得到適時的協
助,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小組運作之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二、本專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三、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四、本規定所稱學生家長,係指直接提供經濟來源教養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隔代教養之
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儲蓄戶相關法令辦理。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附件一 台中市東勢區新盛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補助標準
照顧對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突遭變故(證明文件)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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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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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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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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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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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收
入
戶 、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
證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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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學雜費、代收代辦費、校外教學、午餐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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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收據或教師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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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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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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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證明或教師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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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案
新台幣1000~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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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因天然災害而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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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證明或教師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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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案
新台幣1000~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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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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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或教師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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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案
新台幣1000~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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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任一方失蹤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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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證明或教師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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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案
新台幣1000~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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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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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經台中縣新盛國小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條件足以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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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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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案
新台幣1000~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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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案補助標準得依實際勸募情形調整,惟須經「台中市新盛國小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開會通過,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