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恆春鎮墾丁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實施計劃
109.09.02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中華民國101年11月02日臺國〈一〉字第1010200185c號令修正「公立高
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扶助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以發揚「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三、照顧對象:本辦法照顧對象指下列家庭之ㄧ之本校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四、勸募許可文號:屏府教課字第10376065200號
五、實施方式:
(一)函請屏東縣政府一併將本校納入其轄區內學校向內政部申請勸募許可。
(二)設立專戶:
1、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
專款專用。(戶名:屏東縣恆春鎮墾丁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
帳號:75330594133 金融機構:第一銀行恆春分行)
2、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勸募所得款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第1項內政部許可之勸募活動
所得財物使用計畫辦理。如有賸餘,得報內政部同意後於3年期限內
動支。
(三)本校需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專戶捐款資料及有關訊息,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個案事實、學校捐款帳號、捐款收據格式(採二聯式,捐款人、學校各執1聯)及聯絡人資訊等相關訊息。
六、經費來源: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各界善心人士捐款。
七、經費用途與補助標準(如附件):
(一)學校所獲經費用以補助第三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
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
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八、行政組織:本校設置「屏東縣恆春鎮墾丁國小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經費籌措、管理、開立收據、
動支及將收支使用情形報請上級機關備查與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8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導師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之。
1、召集人:校長
2、委員:教導主任、總務主任、分校主任、教學組長、家長會長、主計、
出納、各年級導師<有幫學生申請補助案之班級導師>。
(二)業務承辦人:總務主任
九、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十、徵信
(一)本校建立本專戶專屬網站(頁)或於教育部推動教育儲蓄戶網站,並於其上公布徵信資料:接受上級機關、校友、家長、校內善心人士主動捐款時,應於六個月內將捐贈人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每學年度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
(三)公告內容應注意依個資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捐款者之獎勵: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件一 屏東縣墾丁國小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名冊(109學年度)
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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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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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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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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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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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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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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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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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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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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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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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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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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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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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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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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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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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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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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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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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屏東縣恆春鎮墾丁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補助標準
照顧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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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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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繳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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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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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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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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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學(註冊)費:學生活動費、班級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齲齒檢查費、電腦設備使用費、教科書書籍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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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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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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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戶補助每個個案之學(註冊)費、代收代辦費、學生午餐費每學期總額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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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代收代辦費:簿本費、家長會費、印刷費、美勞材料費、游泳費、遠足、畢業旅行、宿營…等費用。
|
u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學生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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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生活教育費
|
鎮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
每學期新台幣1,000元整。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
每學期學(註冊)費:學生活動費、班級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齲齒檢查費、電腦設備使用費、教科書書籍費…等費用。
|
u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每學期代收代辦費:簿本費、家長會費、印刷費、美勞材料費、游泳費、遠足、畢業旅行、宿營…等費用。
|
u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學生午餐費
|
u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生活教育費
|
鎮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
|
每學期新台幣1,000元整。
|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每學期學(註冊)費:學生活動費、班級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齲齒檢查費、電腦設備使用費、教科書書籍費…等費用。
|
u個案導師提出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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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個案案件發生事實,由導師向本小組提出事實說明,補助各案期限俟事實原因消滅截止。
v本專戶補助每個個案之學(註冊)費、代收代辦費、學生午餐費每學期總額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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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代收代辦費:簿本費、家長會費、印刷費、美勞材料費、游泳費、遠足、畢業旅行、宿營…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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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個案導師提出證明。
v繳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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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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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午餐費
|
u個案導師提出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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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殊
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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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經墾丁國小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條件足以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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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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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補助個案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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