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本校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戶
名: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教育儲蓄專戶;帳號:010038193321;金融機構:臺灣
銀行臺中分行)。
二、本校為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稱為本小組)。
伍、組織與職掌:
一、本小組設置委員七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委員兼召集人:校長
(二)委員:學務主任、輔導主任、本校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三人(家長會推薦)
二、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由校長聘(派)兼之,任期一年,得續聘(派)之。
三、本小組之職掌及任務依教育部「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及「各級
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訓育組長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家庭突遭變故。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if !supportLists]-->五、<!--[endif]-->特殊個案經本小組專案審核通過。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學校課後照顧、課後社團等團隊相關費用,且經本小組專案審核同意支用。
三、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四、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如附件一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團隊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如附件二)
二、經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依學校會計、出納相關規定辦理撥款。
三、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
四、審核前得依需要,邀請個案學生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
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五、會議結束後一星期內簽報校長,依決議事項執行。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市規定,函報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由本校專戶專款補助,使其能順利接受學校教育。
二、善用社會各界捐款,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本小組運作之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內支應,不得由教育儲蓄戶款項支應。
<!--[if !supportLists]-->二、<!--[endif]-->本專戶勸募所得金錢及其孳息得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之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並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就學無關之支出。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件一 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補助標準
照顧對象 |
項目 |
附繳證件 |
補助金額 |
備註 |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
每學期學(註冊)費:學生活動費、班級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齲齒檢查費、電腦設備使用費、教科書書籍費…等費用。 |
u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本專戶補助每個個案之學(註冊)費、代收代辦費、學生午餐費每學期總額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上限。 |
每學期代收代辦費:簿本費、家長會費、印刷費、美勞材料費、游泳費、遠足、畢業旅行、宿營…等費用。 |
u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學生餐費 |
u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與教育相關之費用 |
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1,200元整。
|
|
中
低
收
入
戶
)
證
明
文
件
(
|
每學期學(註冊)費:學生活動費、班級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齲齒檢查費、電腦設備使用費、教科書書籍費…等費用。 |
u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本專戶補助每個個案之學(註冊)費、代收代辦費、學生午餐費每學期總額以新台幣捌仟元整為上限。 |
每學期代收代辦費:簿本費、家長會費、印刷費、美勞材料費、游泳費、遠足、畢業旅行、宿營…等費用。 |
u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學生餐費 |
u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與教育相關之費用 |
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1,000元整。
|
|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每學期學(註冊)費:學生活動費、班級費、學生平安保險費、齲齒檢查費、電腦設備使用費、教科書書籍費…等費用。 |
u個案導師提出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u個案案件發生事實,由導師向本小組提出事實說明,補助各案期限俟事實原因消滅截止。
v本專戶補助每個個案之學(註冊)費、代收代辦費、學生午餐費每學期總額以新台幣陸仟元整為上限。 |
每學期代收代辦費:簿本費、家長會費、印刷費、美勞材料費、游泳費、遠足、畢業旅行、宿營…等費用。 |
u個案導師提出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學生餐費 |
u個案導師提出證明。
v繳費收據。 |
實支實付。 |
與教育相關之費用 |
個案導師提出證明。 |
每次最高新台幣800元整。 |
|
特
殊
個
案 |
其它經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通過,條件足以補助者。 |
相關證明文件
|
每次補助經本小組專案討論決 議 之。 |
|
註:本案補助標準得依實際勸募情形調整,惟須經「臺中市東區力行國民小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開會通過,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