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立寶桑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 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依規定於代理公庫開立專戶儲存,其經費收支採代辦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本專戶之動用、申請等事宜,由導師承辦申請;惟支用時應會同申請之相關處室審查後,報請校長核准始得支用。
三、本專戶所經管款項,由會計單位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編制會計報告表。本專戶依政府之規定設立,依會計程序辦理收支,存放於代理公庫保管款專戶代收款項下,由總務處出納保管,並依支用手續依法核銷列帳。
四、學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滾存下一學年度繼續使用。
五、本專戶所受之捐款,由學校開立收據證明。教職員捐款則採半年開立乙次。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置「臺東縣立寶桑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詳見表一),負責辦理本校教育儲蓄戶相關業務。其任務如下:
一、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 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三、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四、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五、 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六、 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七、 通過「勸募許可申請」、「收支報告」、「核結報告」等相關行政事項。
八、 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表一 臺東縣立寶桑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織與職掌表
小組職稱 |
原職務 |
小組職掌 |
備註 |
委員兼召集人 |
校長 |
綜理統籌管教育儲蓄專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
1人 |
委員 |
家長會代表 |
導入社區與社會資源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
3人(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
里長 |
社會公正人士 |
委員 |
七年級導師代表 |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
4人 |
八年級導師代表 |
九年級導師代表 |
學務主任 |
委員兼執行秘書 |
總務主任 |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頁資料管理
管理本校教育儲蓄專戶網
教育儲蓄專戶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負責上級督導訪視相關事宜 |
1人 |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9人 |
◎本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 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 家庭突遭變故。
四、 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臺東縣政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經費用以補助第參點規定之照顧對象,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已指定用途者,則依其指定用途支用;指定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特殊個案有調高必要另由審查小組議決,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經本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俟校長核示後,請出納組將款項撥交補助當事人或學生家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簽收,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縣(市)規定,函報縣(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一、能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能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能達到最大的效益,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並使動支程序嚴謹透明,可接受上級及民眾監督。
拾參、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