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北政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本校102年11月14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依規定於代理公庫開立專戶儲存,其經費收支採代辦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專戶名稱:臺北市立北政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
帳號:210-131-164305 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
伍、組織與職掌:
職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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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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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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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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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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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教育儲蓄戶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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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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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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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理教育儲蓄戶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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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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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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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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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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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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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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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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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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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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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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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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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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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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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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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審查教育儲蓄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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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每次補助總額上限為參仟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結果,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需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餐費每學期依實際使用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學校教育生活費得依個案學生實際需要提供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管理小組依個案情況核定補助金額)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申請方式:
(一)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交至輔導室。
(二)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可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應,由個案教師提出補助申請書,交至輔導室。
(三)個案學生家長可向老師提出補助申請,填寫補助申請書交至輔導室。
二、審核方式:
(一)管理小組審核前,得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附件二)。
(二)管理小組召開會議審核。(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說明)
三、撥款方式:
(一)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如帳戶款項足額,則進行撥款補助;如帳戶款項不足,則需上網進行公開勸募,待款項足夠方進行撥款補助。
(二)撥款程序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其他:
(一)相關審議紀錄暨憑證資料需專案存檔備查。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縣(市)規定,函報縣(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一、捐款者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表揚之。
二、捐資給獎標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臺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水晶獎座。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提供因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而無法繳交學校教育生活相關費用之學生,得到適時的協助,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小組每學期至少定期召開會議一次;主任委員或半數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三、本規定所稱學生家長,係指直接提供經濟來源教養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隔代教養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
四、本專戶補助款來自社會大眾之愛心,各款項核發需明確審核,救急優先,避免浮濫,並適時教育受助學生及家長,常懷感恩,有能力時更當盡力回饋社會,讓愛延續。
五、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教育儲蓄戶相關法令辦理。
拾肆、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