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校務會議制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校務會議修正
壹、依據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臺北市立景興國民中學教育儲蓄專戶
伍、組織與職掌:
依據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1918B號函(103.04.02)規定,本校設置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管理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人員依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
社區公正人士一人。
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學校教職員三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且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小組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條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家庭突遭變故。
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臺北市政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應用於補助本規定第陸點之照顧對象,捐款已為指定用途者,依其指
定用途支用;其有賸餘者,經徵得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二、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其需要再予補助。
三、每一個案學生之補助標準應配合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所列經費概算,並由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會議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一)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提出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經學校教育儲蓄專戶救助金管理小組審核後,撥款補助。
(二)家長發現某個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可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應,由個案教師提出補助的申請書。
(三)教育儲蓄專戶管理小組審核前,須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如附件2)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本縣(市)規定,函報縣(市)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 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藉由訂定本校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執行規定,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進行勸募與管理,扶助本校經濟弱勢(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能獲得合理的補助而順利安心就學,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目的。
拾參、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