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08月27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7月02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1月20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232691號令「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辦理。
二、中華民國103年04月0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1918B號令「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辦理。
三、中華民國103年04月0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21867B號令「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辦理。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為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發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參、補助對象:
本校在籍學生,具有下列情形者: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肆、設立專戶:
一、由本校開立專戶儲存勸募所得,依年度專案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二、專戶名稱: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
三、專戶設立金融機構名稱:台北富邦銀行(210-131-164259)。
四、專戶之勸募所得之使用及核結等,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辦理。勸募所得款應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11條第1項於學校網頁及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另依第2項於每年0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公告於學校網頁及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伍、專戶之勸募所得包括下列款項:
一、本校師長、校友、家長、善心人士及民間企業、機構(關)、團體等之捐款。
二、臺北市或其它直轄市、縣(市)政府捐贈款。
陸、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一、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需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需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四、補助標準:每一個案學生每學期申請補助總額上限為1萬元整,若情況特殊得依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核結果,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補助標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需依實際註冊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餐費每學期依實際使用金額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學校教育生活費得依個案學生實際需要提供補助。(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管理小組依個案情況核定補助金額)
柒、行政組織:
一、成立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及工作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二、管理小組:
(一)成員組成9員,另2員監督(人)員,計有主任委員兼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另由學校家長會代表(1或2人)、學校教職員代表(1至5人)、社區公正人士(1或2人)及具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1人)組成;監督(人)員由學校會計主任及教務主任依職務派遣,以監督小組執行相關工作,依職責得參加會議但不參與決議表決工作。
(二)委員為無給職,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解聘之;其缺額應依前項規定,由校長遴聘委員補足其任期,組織表如下: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織及工作職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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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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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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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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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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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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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及管理專戶運作與核定管理小組各項決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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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兼
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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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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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主任委員綜辦各項事務
2.協助募款事宜、個案審查、經費籌措及推廣教育儲蓄戶事宜
3.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4.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做成紀錄
5.定期於相關網站更新相關資訊及公開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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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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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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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經費籌措、募款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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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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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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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經費籌措、募款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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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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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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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申請個案審查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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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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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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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申請個案審查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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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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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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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申請學生輔導、家訪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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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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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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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申請學生輔導、家訪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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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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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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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經費籌措、募款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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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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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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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經費籌措、募款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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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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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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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經費收支與帳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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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小組組織表如下: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工作小組組織及工作職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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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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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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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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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儲蓄戶月報表資料填報、綜理教儲戶各項行政事宜。
2.辦理個案審查、資助及經費核銷事宜、公開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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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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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網頁管理平台及公告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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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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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開立收據、經費籌措、募款及相關業務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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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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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經費審查、收支與帳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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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專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向學務處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申請表如附件1),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記錄表(附件2)。
二、召開管理小組審核會議:
(一)由主任委員召集管理小組,達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始得審核通過。
(二)管理小組需依補助標準核定補助金額。
(三)申請人導師應列席此會議進行說明。
三、審核通過後,由總務處出納組將款項撥交補助學生、學生家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簽收,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玖、捐款者之褒獎: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臺北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拾、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於每年01月31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建立本校教育儲蓄戶專屬網頁,每學期於其上公布徵信資料。
拾壹、預期效益:提供因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而無法繳交學校教育生活相關費用之學生,得到適時的協助,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之目標。
拾貳、本執行規定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1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申請表 |
班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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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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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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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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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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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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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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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申請其他救助?□有。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
□否。
是否有申請過本校教育儲蓄戶救助金?
□否。(請填寫下列申請原因) □有。前次申請日期: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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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
詳述原因 |
□清寒學習補助金
□專案補助:□校外教學□畢業旅行
□愛心便當
□特殊狀況:□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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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金額: |
填表申請人: |
填表時間 |
年 月 日 |
承辦人: 出納組:
總務主任: 校 長:
會計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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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補助金額:新台幣(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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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育儲蓄戶訪視紀錄表
訪視對象 |
班 級 |
姓 名 |
導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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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資料 |
父 |
母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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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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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類別 |
□清寒學習補助金
□專案補助:□校外教學□畢業旅行
□愛心便當
□特殊狀況:□其它 |
申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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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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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補助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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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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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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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學務主任: 出 納 組: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 長:
※注意事項:
1.避免在家長面前作記錄,尤其忌諱一一當面記載。
2.對於家庭生活或家長的職業不要隨意批評。
3.涉及家庭內的秘密事項,應避免積極打聽。
4.不要在家長面前批評或斥責學生,更不要批評其他學生或其他家長。
5.除非特殊情形,訪問時間不要太長。
6.如果需要作更進一步的交談,應約好訪問時間請家長到校晤談。
7.家庭訪視應能使家長信賴。